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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兼用于、专用于的规定如何理解。

时间:2024-04-02 15:44 文章来源:驶入式货架 点击: 469

  老师,你好!这第二项完全没看懂,什么专用一会儿又兼用的额,不知道在说些什么,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2)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准予全部抵扣

  (3)其他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等

  (1)非正常损失:①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②因违反法律和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2)非正常损失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企业发生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费用,如账户函证费、资信证明费用、账户管理费、支票等相关手续费,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服务无关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

  【提示】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

  如果是货物、劳务、服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是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上述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用于上述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如果是其他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上述项目,还是用于上述项目的同时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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