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网有实力

曝光!金川区市场监管公布5例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14 11:50 文章来源:轻中型货架 点击: 469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违法线索,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主体,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2月18日,我局接投诉称“去某超市购买了一个萝卜1.87元,超市收费1.9元,经过争执,超市负责人将多收的费用退回,市民认为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接到投诉后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川区汇金财富广场超市100号的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工作人员配合调取了该公司的零售销售报表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月29日从兰州永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用于支付结算的设施设备后,在经营期间将收银系统设置为“四舍五入、反向抹零”保留一位有效数字的模式。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9.49元、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位于新华路街道青泰广场A座1-5号商铺某串串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的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及向消费的人提供收费餐具时没有明确说明或充分提示该餐具属于收费范畴,而收取了相应费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川区河雅路与下双公路交界处的某综合批零超市做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维维维他型豆奶粉、达利园派,上述食品在货架摆放区域附近及外包装上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川区中牌岔路口中牌村990号商铺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花椒锅巴、王致和豆腐乳、海天上等耗油以上商品在该店经营场所摆放位置或外包装上均未见价格标识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5:金川区某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14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华路世纪金都西区13栋8号商铺的某水果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蜂蜜薯片”“方便面”“鸡肉肠”等超过保质期食品,陈列货架上无不合格食品标识,且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合格食品混放,经营者不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上述过期食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页
电话
联系